名勝風景點禁設戶外廣告;戶外廣告不得妨礙他人通風、采光;擅自設置戶外廣告,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…市政府法制辦昨日公布《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(草案)即日起至8月9日,面向社會征集意見。
名勝風景點禁設戶外廣告
草案》指出,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鄉村總體規劃,維護鄉村激進風貌和格局,與區域建設和鄉村建設相協調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允許、限制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、街道和建筑物,提出戶外廣告的設置地點、位置、形式、規格及色彩等具體要求。
戶外廣告設置應當與鄉村景觀和建筑物的體量、造型、色彩相協調,不得利用交通平安設施、交通標志、電力設施、通信設施、住宅建筑或建筑物屋頂、行道樹,或者損毀綠地設置戶外廣告;不得在國家機關、文化教育場所、文物維護單位、名勝風景點、重要近現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帶內設置戶外廣告。
同時,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市政公用設施、交通平安設施、交通標志使用;不得妨礙生產活動和人民生活,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。
戶外廣告不得妨礙他人通風、采光
草案》還指出,利用道路兩側設置戶外廣告的不得跨越道路或者違反限高規定,影視廣告不得與交通標志顏色和式樣相同或近似;配置夜景光源的不得與道路交通信號近似或者設置強光裝飾。
利用建筑物設置戶外廣告,不得妨礙相鄰權人的通風、采光等合法權益。利用居住區內商業和辦公用房、居住區周邊,設置電子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戶外廣告,應當防止噪聲污染、光污染和遮擋日照等,對居民生活造成的有利影響。
擅自設置車體廣告,罰款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
草案》指出,戶外廣告設置權人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。對于擅自設置臨時戶外廣告和車體廣告的行為,處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。
此外,對于偽造、出租、歸還、涂改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,不按規定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平安檢測,或不對存在平安隱患的設施進行整改的行為,責令戶外廣告設置權人限期改正,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。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。